(四)标明整理项目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五)宗地测量图;
(六)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七)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八)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善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作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县)、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农林局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锡财农〔2003〕117号)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最终验收前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情况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