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预算,经市(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市级预拨30%的启动资金至市(县)、区财政支农专户。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项目资金拨付至95%。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苏财农〔2002〕78号)设立专账,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及市(县)、区政府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单独建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县)、区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验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被整理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三)拥有被整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