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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58号)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整合、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三集中”土地整理复垦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计划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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