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渡口安全管理状况,查处未经审批私设渡口的行为。
(二)检查渡船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查处无证无照、报废船舶渡运的行为。
(三)检查船舶依法渡运情况,查处渔船、自用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渡运的行为。
(四)检查船舶安全渡运情况,查处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行为。
(五)检查渡船标识,查处渡船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
(六)检查渡船船员(渡工)适任情况,查处渡船船员(渡工)无证、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操作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狠抓措施落实,务必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互相支持,加大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形成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深入到乡镇、渡口渡船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1.各市要立即从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等方面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重点突出查处私设渡口、查处非客运船舶载客、查处渡船严重超载等方面的内容。实施方案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要重点整治长期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渡船,通过公布长期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渡船名单和集中力量整治,进一步扩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社会影响,促使渡口渡船经营人守法渡运。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