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事务所认真抓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对其报送的报表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到采集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缺项、漏项。事务所在报表报送过程中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按财政部2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报表填报过程的详细要求请看财政部财会[200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1)。
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会计处:张英88549672
财政监督处:崔佳88549517
注册会计师协会:曾晓红88392890
薛晋伟 68310390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略)
2、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交回原执业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合伙人或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应包含原股东或合伙人签字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在附表2填写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