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报阶段
1、事务所和注师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根据表格填报说明,以本所或本人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7月3日工作开始前的情况为准,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对空缺的信息进行补充。填表主体还应当按照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事务所将本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信息填入业务报备表。
3、事务所对于本所注师名单中存在但不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说明该注师的去向或其他情况。对于名单中不存在但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补充,说明该注师来本所的情况,并向该注师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供其填报。
4、书面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应当由填写事务所或注师签章确认。
(三)信息采集表的报送。
1、补充修改后的信息采集表以及填写的业务报备表应当于2006年7月14日前提交。
2、事务所应当收集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本所材料统一提交,提交方式是:事务所将填写后的电子表格打印,同时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提交。其中,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表格用收到信息表的邮箱发送;书面表格以及有关材料交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622房间。协会代管注师的信息采集表以上述两种方式直接提交至注协。
三、信息采集及备案工作的要求:
1、建立完整的数据库是注册会计师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信息采集质量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有效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基础数据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我市信息采集工作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2、各事务所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信息采集表及相关的材料。对于未按时填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并经多次催促仍不填报的事务所,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和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列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监管对象。
3、事务所如有机构变更事项,要求变更后事项符合财政部24号令《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交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时,要做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