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教师待遇
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三、规范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招聘录用中小学教师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4]75号)以及《关于做好2004年招考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发[2004]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事,保证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进一步完善和从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严把教师队伍“人口”关。严禁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
五、加强督促检查
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督导检查的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把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普九”验收、“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
实行编制使用年报制度。各县编制使用、教师录用以及编外人员清退等有关工作情况,分别由各地级市汇总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编办、人事厅和教育厅。继续实行教职工工资月报制度,防止拖欠教职工工资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