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精神,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我区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努力造就一支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编制核定以后,各地要严格按编制足额配备教师,严禁编外用人和超编使用教师,各地要做好编外用人的清退工作和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
到2007年全区各市、县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不准再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争取到2008年全区公办中小学校不再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各地要基本解决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的问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各类长期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各地要充分使用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减少教职工编制空编率,原则上各地空编率要控制在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