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11.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12.负责定期向当地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及园区综合协调部门汇报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13.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各园区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创新招商引资的策略和方式,精心策划招商引资的重点;要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可行项目,引进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大项目;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通过利用落户的大项目,积极推进增资扩产和产业链招商,拉长产业链,形成项目集群。
七、突出产业优势,严格项目入园
园区要优先安排工艺技术先进、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项目。对申请入园的企业严格把关,不得兴办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发展的项目(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在此列)。园区内原有的企业,也要按照科学的发展方向进行调整、完善、提高,突出优势产业。
八、重点扶持、重点建设、形成突破
经国务院和自治区分别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项目所需资金。园区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今后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在园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了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由自治区集中使用,大部分用于园区的土地开发和整理。
九、优化外部环境,提供良好服务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关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管委会在规划、项目备案和核准、环境保护等方面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保证国家和自治区赋予园区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园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测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