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有园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宏观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工作,各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园区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园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四、强化属地管理、建设、运营职能,促进园区,快速发展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
(一)指导园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二)具体负责园区的管理开发、建设、运营工作,承担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
(三)建立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明确责任,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制订本地扶持和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园区建设;
(五)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并引导社会资金,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产业聚集能力;
(六)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引进更多的项目入园建设,促进园区快速发展;
(七)协调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协调本地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工作,保证其高效率、低成本履行管理职能。
五、明晰管理职能,落实岗位职责
(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二)管委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园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3.审核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
4.负责园区内招商引资工作;
5.负责园区内土地的统一开发;
6.规划、建设、管理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工作;
8.协调园区的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9.管理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的审批依法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