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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园区培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现就加快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规划,高标准建设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将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人文、政策等优势,突出园区特色。
  二、严格两级审批制,杜绝违规操作
  依据园区的设立实行国务院审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工业园区、盲目扩大规模的现象,促进园区规范、协调发展。
  (一)设立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2.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它基础条件。
  3.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发展基础,本身是一定区域的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或具备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的潜力,有较突出的主导产业和高起点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作保证。
  4.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申请设立园区,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园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发展方向、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及其来源、市场趋势、综合效益等进行认真研究,制订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并进行充分论证。
  (三)新设立园区的审批,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并附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申报文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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