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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印章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应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培训规模)

  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设置的培训项目在两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指满负荷运作可同时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附件二:
  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

  为加强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管理,保证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正常运行,现制定如下运行规则:

  一、入网

  1、劳动保障部门为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提供网络化管理服务。培训机构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入网手续,并签订入网承诺书。

  2、入网培训机构需配备满足网络正常运行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并做到专机专用。同时,具有持计算机操作员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相对稳定的操作人员。

  3、入网培训机构上传网络的基本信息应当及时、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二、网络操作

  1、新批准入网的培训机构在接受区县信息管理网络软件安装及业务操作培训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将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输入网络。

  2、网络中的专业设置应当是经批准的培训项目,并根据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课时实施培训。

  3、参与政府补贴培训时应严格按照政府补贴培训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4、在培训班开班二周内应当将开班信息和学员注册信息输入网络,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应根据鉴定申报条件和要求及时申报鉴定。

  5、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在信息管理网络中及时做好基本信息的变更。

  6、更换网络操作员应当及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排操作员的业务培训,并跟踪指导。

  三、封网与退网

  1、对培训过程中涉嫌有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暂时封网,在调查处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开网。

  2、凡违反政府补贴培训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资质,并在网络上加以限制。

  3、培训机构终止后,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办理退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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