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25%、50%或者75%的,领取的金额见分进角。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五)参保人员按照本条上述规定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收益额从次月起根据实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重新计发。
(六)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参保人员,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委托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
二、已经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或者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规定的范围,尚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代领人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参保人员死亡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代领人到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1、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3、代领人为参保人员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其他继承人到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服务中心收到代领人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代领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携带的材料;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三)经服务中心核准后,代领人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二)》;
3、代领人有效的“实名制”银行帐户卡(折)(具体金融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四)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代领人提供的材料核定其申领资格以及申领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金额。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打印核定结果并告知代领人,经其签字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金额注入其“实名制”银行帐户。同时,将按规定发给的救济金、丧葬补助金一并注入其“实名制”银行帐户。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