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国有农场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中央明确分配原则和补助基数后,由省财政厅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补助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将补助资金尽快下达到农场,落实到农工。
(二)研究制定改革配套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改革步伐,将国有农场交通、文化、教育、卫生、水利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纳入地方统一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办法,切实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让国有农场同等享受当地农村和农业投入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要抓住税费改革的机遇,进一步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机构人员,创新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屯垦戍边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按照程序制定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结合农场实际,参照农村实行的收费负担公示制、财务公开制等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三)明确改革工作职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根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属国有农场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地方国有农场由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华侨农场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侨务办给予工作指导和配合。
三、统筹协调,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一)方案编制和报批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抓紧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方案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省属农场的改革方案按类属分别由省农垦总局、农业厅、林业厅、司法厅制定;省以下农场的改革方案由州、市人民政府逐级汇总制定,完成后报省税改办汇总制定全省改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再自上而下逐级完善、批复实施。
(二)方案主要内容
1.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2.国有农场现状和改革的范围。
3.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配套措施包括:(1)将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落实到农工的具体方式和措施;(2)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措施;(3)财政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建议;(4)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现状及负担承担方式,地方支持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政策、工作规划和目标;(5)农场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目标;(6)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大农场公益事业投入的优惠政策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