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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0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文,已印发)精神,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我省国有农场的作用,有效维护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国有农场 (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劳改劳教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稳定、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要求,我省国有农场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与地方同步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了农场和农工负担,为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目前我省国有农场仍然存在着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的收费,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于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这项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为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深入研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准确把握政策方向,积极主动地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农场做好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农场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政策精神,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并抽调精干人员专项开展具体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注重实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部署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各负其责、因地制宜”的原则,在2006年内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将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全部免除,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配套措施,逐步规范国家、农场、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为国有农场健康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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