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及电信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二)定期研究、解决本区域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根据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域消防专业技术规划或方案;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伍;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火灾先期扑救,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及承担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受理火灾报警,参与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四)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五)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教育;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防火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对住宅小区、楼院和村寨等居(村)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地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并协助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