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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定重要建筑(场所)、地下公共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九)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公安机关报送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及挂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等事项;
  (十)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一)督促整改本区域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公布整改情况;
  (十二)对因参加扑救火灾事故受伤、致残的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照顾;
  (十三)表彰奖励为消防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管理,检查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察;
  (三)组织、指导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灭火演练和日常训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四)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
  (四)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时,应当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消防经费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五)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发展。
  (六)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八)民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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