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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8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领导本区域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装备;
  (四)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消防工作情况,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六)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七)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未成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站建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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