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农(机)字[2006]12号)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严肃项目执行纪律,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严肃项目执行纪律,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验收工作。各州(市)、县(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结论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有重点地组织抽查验收。
第四条 项目县(区)项目执行结束后,须在两个月内向州(市)农业局提报项目验收申请,由州(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各州(市)辖区内上一年度执行的项目须在下一年度上半年前验收结束。
第五条 提请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 完成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 系统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归档立卷,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各类文件、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受益者公示材料及结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机具购置情况核实表、机具用户表、机具编号表、实施情况汇总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