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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8 善后处置



  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地铁、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

  ●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修复水毁工程、设施、设备、重建家园等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对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信息管理

  9.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于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9.2 信息共享与处理

  9.2.1 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各防汛分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9.2.2 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在京境外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应急办上报,由市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9.2.3 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应急办上报,由市应急办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以市政府名义与外交部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9.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10 保障措施

  10.1 后勤保障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北京电力公司、市物资总公司、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保障水、电、气供应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市财政局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10.2 应急队伍保障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相关防汛分指挥部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根据需要,由市各相关委办局按照预案和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动应急机动专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命令和相关规定,北京卫戍区协调驻京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抢险任务。

11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11.1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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