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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根据2004年郊区参保人数增长比例明显高于市区的实际情况,对郊区一、二级医院的预算增量在上述增量比例的基础上,再按照参保人数增加水平进行适当调增。南汇区上浮1.5个百分点;浦东新区、奉贤区、松江区、闵行区上浮1个百分点;青浦区、嘉定区上浮0.5个百分点;金山区、宝山区和崇明县不再调整。

  4.其他医疗项目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9.5%,其中三级医院的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10.5%。

  ㈢ 医院预算经费指标

  医院预算经费指标为预算基数和预算增量的合计值,由门诊项目、住院项目和其他项目医保支付费用组成。其中,门诊项目医保支付费用按2005年门诊次均费用、门诊人次和2004年医院门诊项目医保支付的实际比例确定;住院项目医保支付费用按2005年住院次均费用、住院人次和2004年医院住院项目医保支付的实际比例确定。

  四、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办法

  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实行按月预付和年终清算的办法。

  ㈠ 按月预付

  各医院年度预算经费指标按12个月均摊,当月医院申报费用未超过月分摊预算金额的,按月度分摊指标预付,预付金额不超过医院申报费用的110%;当月医院申报费用超过月分摊预算金额的,在按月度分摊指标预付的基础上,超预算费用按70%的比例预付。

  ㈡ 年终清算

  年终进行考核分担清算:①次均费用(或平均床日费)高于同级同类医院实际执行平均水平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②复诊率高于同级同类医院实际执行平均水平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③不合理重复住院人次(或床日)的费用不予支付。④在考核基础上,医院超预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医院按比例分担。

  五、市、区县两级管理办法

  ㈠ 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到区县

  市医疗保险局统一核算后,将各医院2005年预算经费核算指标按区县下达到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包括以下项目:①辖区内各三级医院2005年的预算经费指标;②辖区内各一、二级医院2005年预算经费基数指标(不包括预算增量指标);③辖区内一、二级医院2005年预算经费增量合计指标。

  ㈡ 区县对预算经费指标的调整

  各区县依据市医保局下达的辖区内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在保持区县预算经费合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做好指标分配调整和下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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