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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七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四)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排放限值与国际先进指标接轨的要求,修改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及《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并在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为在2003年1月1日提前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国家标准(相当于欧2标准),市环保局要在2001年底以前做好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准备工作。
  (五)在2001年11月底以前,有关部门要按照使用18亿立方米天然气、新增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新增电采暖面积400万平方米、使用700万吨低硫低灰份煤、推广平房电采暖的要求,编制2002年工作计划;各城近郊区政府要制定2002年燃煤锅炉改造计划。
  (六)在2001年底以前,市环保局要制定本市2002年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工业用煤削减指标,市经委要制定具体的削减实施计划。在2002年3月底以前,市经委要提出东南郊化工区产业调整计划。在2001年底以前,市经委和市规划委要组织制定2002年新建建筑使用电采暖的计划。
  (七)在2001年底以前,首绿办、市园林局和市市政管委要制定2002年四环路内城市道路两旁、小区院墙外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垃圾堆放地、土地的“黄土不露天”计划。市园林局要提出本市屋顶绿化、墙面立体绿化方案,制定并落实“绿化动土控制扬尘管理办法”,要大力推广采用地槿覆盖裸露地面的防尘技术。
  二、加大监查力度,巩固治理成果
  (八)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继续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前六个阶段、特别是采暖期控制大气污染的各项措施。各区、县环保局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执法。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工地及餐馆的巡查,对恢复使用燃煤炉和高硫煤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巩固治理成果。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认真执行《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全市各部门要健全环保管理网络,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九)自2001年11月15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区、县用煤单位的抽检数每月不少于总数的25%,市环保局对各区、县燃煤锅炉的抽测数每月不少于总数的30%,同时分别组织对用煤单位的煤质、锅炉二氧化硫及烟尘黑度排放情况进行抽测,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市煤炭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严格管理民用煤市场,坚决取缔非法无照经营的个体煤贩。在2001年底以前,在城近郊区范围内,市建委每周组织检查各区施工工地总数不得少于20个,市国土房管局每周组织检查各区拆迁工地总数不得少于5个,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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