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
1、当年门诊(包括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累计医疗费中扣除下列费用后的实际自负部分,按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1) 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当年发放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2) 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门诊医疗费;
(3) 本市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
(4) 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上述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已经报销的门诊医疗费,需由当地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注明金额。
2004年度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为:实际自负的门诊医疗费超出12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2、当地有关单位不能出具证明,或者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诊医疗费的,按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参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004年度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参照补助标准为,当年累计全部门诊医疗费超过17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三)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
1、当年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累计医疗费中扣除下列费用后的实际自负部分,按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① 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② 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
③ 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上述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需由当地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注明金额。
2004年度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为:实际自负的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2、当地有关单位不能出具证明,或者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按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参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004年度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参照补助标准为:当年累计全部住院医疗费超出12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10%。
3、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
(四) 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审核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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