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在收到医疗互助帮困对象的缴费后,应当开具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通过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纳入指定的医疗互助帮困资金专户。
(三)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待遇。未按期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待遇。
四、发放医疗互助帮困卡及银行专用存折
(一)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缴费后,由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发给医疗互助帮困卡。医疗互助帮困卡由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并记录门诊医疗互助帮困的补贴金额,供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用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支付门诊医疗费。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每年对医疗互助帮困卡核验一次。
(二) 银行专用存折由市医保局、市民政局通过银行制作,用于向医疗互助帮困对象支付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
五、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
(一) 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于医疗互助帮困对象支付在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 2004年度的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标准为150元。
(三)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应当事先就近选定一家一级医疗机构作为使用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医疗机构)。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约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凭本人的医疗互助帮困卡使用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约定医疗机构对医疗互助帮困卡上记录的实有补贴金额内的门诊医疗费予以记账,同时在医疗互助帮困卡上记录使用金额。
(四) 约定医疗机构按月向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属于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高额自负医疗费帮困补助
(一) 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的申请
1、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本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先到其外省市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报销,报销后实际自负的医疗费(扣除有关费用)达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标准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申请补助。
2、医疗互助帮困对象申请补助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医疗费收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二)。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申请补助时可提供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不能报销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必须提供医疗费收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