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2004]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沪府办〔2004〕5号),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沪府办〔2004〕5号),为切实做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现阶段,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于按国家和本市政策、经政府动员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单位工作现退休回沪定居、已取得本市户籍并由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
(一) 上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街道(镇)市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有关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二) 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及外地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
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应当为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登记手续。
三、个人缴费
(一)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应当在每一年度的首月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向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缴费。2004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人50元。年度中途参加的,缴费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