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5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4〕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现将2005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范围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文革”期间由本市动员去外省市“上山下乡”后进入外省市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简称“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
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属于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的,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其他人员统一由原户口迁出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上述人员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具体受理时间自2005年3月1日起,有关医疗互助帮困待遇及医疗费用累计自2005年1月1日起算。
二、2005年度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筹资标准以及补贴和补助标准,维持2004年标准不变。
三、2004年度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可在2005年度结转使用。其中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其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在其办理参加2005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手续时转至迁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