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将受理的符合上述审核标准的参保人员的有关医疗费用收据、病史及明细账单等资料上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审核。
3.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对其当年医保年度内的所有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并对之后再申请报销的费用逐笔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当地医疗机构核实。
4.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在审核通过后,通知受理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向参保人员结算报销。
㈣ 处理
1.经审核发现参保人员申请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情形的,其违规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已经报销的,要予以退回。
2.经审核发现参保人员有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嫌疑的,移交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处理。
六、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审核管理
㈠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负责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的相关监管工作。
㈡ 审核标准
在定点零售药店单次配、购药费用500元以上的。
㈢ 审核管理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每月对符合上述审核标准的情形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如在审核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应进行重点审核。
㈣ 处理
经审核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应依法进行处理。
七、就医记录册补、换审核管理
㈠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就医记录册补、换的相关审核工作。
㈡ 审核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办理补、换册手续时,打印由系统自动生成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申请单,并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补、换册4次以上参保人员的补、换册申请,统一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办理。
㈢ 处理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在补、换册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有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嫌疑的,移交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处理。
八、其他事项
㈠ 本试行意见的审核管理人群,涵盖城保、镇保、个保等各类参保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