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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㈠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病床的相关审核工作。

  ㈡ 审核标准

  同一医保年度内家庭病床费用累计1万元以上的。

  ㈢ 审核管理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每月对符合上述审核标准的情形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如在审核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应对其进行重点审核。

  ㈣ 处理

  经审核发现并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实施审核扣减。对一家医院当月审核扣减费用较高的,或发现其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报市医保局作进一步处理。

  经审核发现个人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嫌疑的,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移交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处理。

  四、计划生育审核管理

  ㈠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计划生育的相关审核工作。

  ㈡ 审核标准

  计划生育月门诊费用1000元以上的。

  ㈢ 审核管理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每月对符合上述审核标准的情形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如在审核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应对其进行重点审核。

  ㈣ 处理

  经审核发现并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实施审核扣减。对一家医院当月审核扣减费用较高的,或发现其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报市医保局作进一步处理。

  经审核发现个人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嫌疑的,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移交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处理。

  五、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审核管理

  ㈠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相关审核工作。

  ㈡ 审核标准

  1.同一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累计申报金额2万元以上的;
  2.同一医保年度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累计申报金额6万元以上的。

  ㈢ 审核管理

  1.符合上述审核标准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可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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