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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三)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村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以奖代补”、“物资补助”的办法。四是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田基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四)民主议事,完善筹资(劳)政策。在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八步工作法”,采取“一事一议”、“一坝一议”、“一塘一议”、“一渠一议”、“一路一议”等筹资筹劳程序,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管理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和村、组公路建设等项目投工投劳,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村级公路等项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凡是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或其他项目,优先安排市级补贴资金。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效率。

  (五)强化管理,推行项目公示。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制;大中型灌区及节水灌溉、病险水库整治、农村饮用水、小型水利设施、水土保持等民办公助的项目,要在项目区域内推行项目建前、建后“两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将项目责任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队伍、工程规划、国家补助和当地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等情况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使每一个工程都成为群众的放心工程。

  (六)深化改革,切实注重实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对象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改革水价和水费计价机制,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确定,农业灌溉、农村人畜饮水按“保本微利”、适当提取工程折旧和维修费用的原则确定,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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