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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

  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药品目录”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处方药品外配服务规范)

  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有执业医师签章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定点零售药店药师要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告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定点零售药店应保存外配处方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规范)

  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的非处方药品的品种、用量等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相关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当有药师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填制专用的非处方药记录单并签字。定点零售药店应保存相应资料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帐,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配药的费用,应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资金,定点零售药店可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结算。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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