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2〕1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并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认定、调整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零售药店的定点规划、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认定、调整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定点原则)
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