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2005〕29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是指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非处方药。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非处方药,本市参保人员可以不用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直接到本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药店”)购买,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三、各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定点药店有关管理规定,分柜摆放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自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