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
(31)应按合同约定退房,但不按合同约定退还房价款;
(32)将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
(33)交付的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未按规定结付房款;
(3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但交付商品房时,强制代收代缴税费作为领取商品房钥匙的条件;
(35)交付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
(36)交付的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
(37)未按规定实行分户验收即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38)交付的商品住宅经检测不符合我市节能规范;
(39)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
(40)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号,或未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1)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42)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3)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移交有关资料;
(44)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45)销售商品房前,未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6)销售商品房前,未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47)销售商品房前,未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48)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
(49)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50)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与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不一致;
(51)不全额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
(52)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53)其他违规行为。
二、经纪机构违规行为
1、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未在售楼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