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对销售代理房屋的经纪机构、测绘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在其委托范围的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商品房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结果由其从业的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承担。
三、对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市建委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企业经检查或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市建委相关部门通知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15日之内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2、企业违规行为转给企业15日内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开发企业的将对其项目的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网上签约手续进行不低于1个月的限制直至企业整改且完成验收后方可解除限制;测绘、销售代理和物业管理企业违规未整改的,也将对其从业行为进行限制。
3、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4、对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建委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公示的楼盘信息中进行违规行为公示。
违规信息公示的记录期限为1年,但企业未按规定整改的将延长公示期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依照其规定期限。
四、相关企业违规信息将报送到政策法规处,由法规处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和记分。符合《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法规处审核同意后,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五、属于工商、国土、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常监督检查的违规行为
一、开发企业违规行为
(1)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预(销)售商品房;
(2)将未经主管部门备案将商品房现售;
(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