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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目录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品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经市物价局审核并公布价格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八条 (实行招标采购产品的零售价格管理)

  纳入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中标后的市场临时零售价格由上海市物价局参照药品招标有关办法制定。

  第九条 (价格监督与检查)

  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
  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

  一、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无菌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无菌滴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静脉输液针

  7、一次性使用无菌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无菌采血器

  二、植入型医疗器械

  1、骨科内固定器械(骨板、骨钉、小儿接骨螺钉)

  2、心脏起搏器

  3、植入器官(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瓣膜)

  4、血管内导管、支架

  附件(表一):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申报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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