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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或调整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以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二)质价相符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体现产品质量、性能和疗效的差异,比价合理,差价适当,鼓励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三)公开透明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采取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的制度,政策透明、程序规范,并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告已制定或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六条 (价格制定与调整的程序)

  凡在本市销售的目录中产品,均由经营者依据制造成本、费用等因素提出零售价格申报(申报资料及要求详见附件二)。市物价局委托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对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进行价格和品种编码初审。品种编码方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目录制订。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上报市物价局, 或对企业作出说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

  进口产品的口岸价=到岸价(CIF)×(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1+差别流通差率)

  (差别流通差率表详见附件三)。

  市物价局自收到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报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最高零售价格, 或对企业作出说明。

  第七条 (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布与执行)

  经市物价局审定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及执行时间统一公布在《上海价格信息(药械专刊)》上,本市所有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品种、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并按《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向门急诊病人提供药品价目及数量明细帐单的通知》(沪卫收[1999]1号)和《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的通知》(沪卫财收[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明细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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