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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13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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