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1]92号)
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进一步坚持有效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见附件)。
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一、职工处方用药范围
㈠ 药品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㈡ 处方用药的名称、规格、剂型,以及限制使用范围和适应症,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㈢ 不得开处与病情诊断或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㈣ 严格执行《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
二、职工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㈠ 处方用药品种
⒈ 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⒉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⒊ 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⒋ 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㈡ 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时,只能开具1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两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
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㈢ 处方用药量
⒈ 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⒉ 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⒊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
⒋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