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在组织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市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条 (诊疗项目分类管理和支付)
本市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和支付。纳入《诊疗项目范围》中的诊疗项目分为“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准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准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负规定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下列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一)使用未经市卫生局按有关规定装备许可的医疗设备进行的诊疗项目;
(二)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质量管理规定的诊疗项目;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服务的诊疗项目;
(四)本市《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诊疗项目。
第七条 (部分诊疗项目的指定服务)
市医保局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诊疗项目,可以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医疗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技术水平等指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市医保局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诊疗项目,可以根据临床适应症等予以限定。
第八条 (诊疗项目和指定服务的申请)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诊疗项目费用的,应当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
(一)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使用新技术的诊疗项目;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指定服务;
(三)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必须申报的诊疗项目。
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卫生局对使用新技术、新项目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