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通报
(桂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f2001)第6号)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南宁、百色、桂林、贵港、崇左、河池、梧州、贺州等市2004年发生以及2003年发生、2004年查结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卜:
一、思想认识普遍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总体较好
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1]第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加大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和增强了责任意识。在2004年的安全事故报告中,各地基本上做到了实事求是,不瞒报、不谎报。同时,有效克服了以往事故调查处理拖拉、按时结案率不高、行政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认真抓紧做好年度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积极做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一是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了应急救援队伍,南宁、柳州、桂林等市还组织了综合演练。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坚持参加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是每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能及时率领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努力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抓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安全事故案件结案比较及时。2004年,各地级市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1]第6号文件的规定,对年度内发生和2002年、2003年发生但未查结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全部立案,并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到2004年12月底,除少数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结案期外,全区共立案调查处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108起,已结案102趋,结案率为93.5%,无重特大安全事故漏查现象。其中,南宁市17起,结案率100%;柳州市3起,结案率100%;桂林市10起,结案率100%;梧州市7起,结案率100%;北海市3起,结案率100%;防城港市3起,结案率66.6%;钦州市2起,结案率50%(浦北"10.4"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玉林市4起,结案率100%;贵港市6起,结案率100%;百色市8起,结案率100%;贺州市5起,结案率80%;河池市23起,结案率91%;来宾市4起,结案率50%;崇左市8起,结案率100%。此外,高速公路交通事故5起,结案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