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长府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中心健康稳妥运行
(一)市政务中心是集行政许可与收费、管理与协调、信息咨询与中介服务、投诉与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平台。
(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项目、登记备案和便民服务事项坚持“能进则进”的原则,在政务中心设窗口办理或纳入分中心集中办理,进驻政务中心的项目,全部向社会公示。
(三)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政务中心财政和银行窗口收取,对情况特殊暂不能进驻政务中心的许可和收费事项,须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实行备案制。
(四)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的推进工作,项目进驻政务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撤出政务中心的,须经市法制办和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
(五)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减少审批事项。要进一步梳理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六)各部门一律授权政务中心窗口全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在厅外受理、搞体外循环。要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扩大即办件的比例。对各项审批业务,各部门要在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承诺时限,并力争在承诺时限内提前办结或转为即办件,无故逾期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首席负责人的责任。
(七)建立政务中心窗口有关事项的办理制度。要规范政务中心窗口审批、管理和服务事项的办理,加强制度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八)逐步建立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机制。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协调督促协办部门的工作,协办部门对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主办部门统一送达申请人。集中统一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