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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十六)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研究制订人本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诚信等级评定,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十七)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十八)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中心网站为核心,在建立人力资源、失业就业状况、各类用工求职信息等中心数据库的基础上,县(市)、区要建立小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小型数据库。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全部配备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逐级上传人力资源信息、用工求职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和实名制就业等相关信息。

  (十九)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和录用备案等就业管理基础工作,实行实名制就业登录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统筹解决。

  (二十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劳动保障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专用。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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