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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一)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十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城镇其他(县、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适用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四)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三、强化管理与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体系

  (十五)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街道(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网络扩展到乡村,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落实工作经费。

  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构。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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