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围绕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发展战略,强化劳务输出。以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为依托,积极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在做精市内就业的基础上,做大省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
5、围绕实施县域重点突破战略,增强城镇就业功能。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形成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的县域工业发展格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小城镇的就业承载能力。
6、围绕公益性岗位开发战略,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进行,政府投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集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7、围绕发展灵活就业战略,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二、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