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各项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发展体系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就业服务体系、技能培训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联动机制。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扩大就业岗位开发渠道,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与增加就业并重、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
1、围绕两大支柱、三大主导、五大重点产业发展战略,扩大就业规模。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以我市优势产业的加快发展为依托,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的效应,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围绕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拓展就业空间。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
3、围绕全民创业发展战略,激发就业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从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基地、创业市场、创业街路、创业园区等各方面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环境,建立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