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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小作坊监管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要将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落实定人员、定区域、定加工户、定责任的方式,建立当地政府、质监部门、社会协管员、群众监督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采用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适时增加检查频次、缩短检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小作坊监管。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区县质监局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对于故意生产假劣食品的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应当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六)签订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七)加强引导,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各区县质监局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检验等各方面不断改进以满足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质量管理及控制制度,建立各项生产销售相关记录,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规范生产行为。
  (八)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报告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季节性停产或恢复生产时向区县质监局报告,产品的有关标准、生产条件、技术或工艺等与生产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区县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好年度报告工作,在市局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报告。
  四、加强宣传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
  (一)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中,凡是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媒体曝光,加大对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普通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宣传力度。要引导消费者购买加贴QS标志的食品,自觉抵制厂名厂址不详、生产日期不清、质量安全无保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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