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主动服务,帮扶一批符合取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获证。
  3.对于从事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之外的,但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材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或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应当要求其按照相关食品标准规范生产,督促其定期送检,并将小作坊生产的产品的销售范围限制在本街区或本村;对于城市建城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实施加严监管,要求小作坊进行标准备案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督促其定期送检,并将其产品的销售范围限制在本街区;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土特产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需要销售到本街区以外市场的,应当督促生产者定期送检,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检查。
  4.对于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且已进入无证(生产许可证)查处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未进入无证(生产许可证)查处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加强监管,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小作坊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三、强化标准备案、市场准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打假四个环节,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标准备案监管,督促小作坊制定相关标准并按标准生产。各区县质监局要以标准化工作为基础,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标准备案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将小作坊实施标准情况纳入抽查、执法检查工作内容。
  (二)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各区县质监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督促其申证;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可酌情帮扶,引导其完善生产条件;对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对于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三)强化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要加大抽查威慑力,强化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小作坊处理工作,严格各项整改措施。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巡查,督促其严格做到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化学原料生产食品,不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禽、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