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鞍山市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市民投诉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规范考评制度,提高市民投诉受理单位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决定对各投诉分中心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窗口服务单位设立的市民投诉分中心。
二、考评内容
1.部门重视情况。
2.制度建设情况。
3.工作成效情况。
根据上述考评内容和有关增减因素,制定《鞍山市市民投诉工作考评标准》(详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考评采取自我测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我测评是由各考评对象对照《鞍山市市民投诉工作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测算,据实评分后,将考评表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组织考评是指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组织的综合考核,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民意调查等方法,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形成考评意见,并对考评单位自评分值予以核定,最后按核定的分值确定考评等次。
四、考评时间
考评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予以通报。
五、考评等次
考评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考评结果100分以上(含100分)为优秀等次;考评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等次;考评结果60分以上(含60分)为达标等次;考评结果60分以下为不达标等次。
凡年度内因办理不力而被市领导批评、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通报批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考评最高等次为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