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在办理减税手续时,需提供上述资料及新安置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 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劳服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从新办之日起符合劳服减免税条件的免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符合劳服企业减税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十)项目名称: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5]38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6)福利企业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7)财务报表;
(8)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弱智、弱视)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一)项目名称: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97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5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北京市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需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提供);
(5)《社区服务设施证书》(需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提供)。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养老机构企业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养老机构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备案类
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一)政策依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73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295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5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二)备案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三)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年检合格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
(四)享受政策符合的条件
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房产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
项目名称: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二)审批权限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三)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账单。
(四)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备案类
项目名称: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4号)。
(二)备案机关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
(三)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房产大修停用免征房产税备案说明书。
(四)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
2.大修期间免税时间自房屋大修工程开始日(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起至该工程完工日(施工单位与委托方办理交接)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
项目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京政发 [1988]115号);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二)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三)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账单。
(四)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备案类
(一)项目名称:企业搬迁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5号)。
2.备案机关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
3.备案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情况说明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时间自不使用的次月起至恢复使用之月止。
(二)项目名称: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5号)。
2.备案机关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
3.备案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情况说明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2)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时间自不使用的次月起至恢复使用之月止。
附:减免税项目提交文书表样:即《减免税项目表附件》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2: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4: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回执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2)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附件1
局 年( )字第
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
甲请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
│计算机代码│ │ 法人代表│ │
├─────┼──────────────┼──────┼───────────────────────┤
│申请免税额│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房改办归集证明│
│出售住房详细地址│ 出售住房面积│ 单价│ 出售住房收入 │ 应纳营业税│ 销售日期│ 发生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出售住房有关情况和数据必须分户填写。
2.随表附报房改办“售房款存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编号__________
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
├────┼──────────────┬─┬──────┬─────────────┤
│税免登记│ │申│ │ │
│证号码 │ │请│项 目 │ │
│ │ │免│ │ │
├────┼──────────────┤税├──────┼─────────────┤
│经济性质│ │劳│ │ │
│ │ │务│所属税目 │ │
├────┼──────────────┼─┼──────┼─────────────┤
│ │ │ │ 总 额 │ │
│ │ │营├──────┼─────────────┤
│主办学校│ │业│ 其中:免税│ │
│ │ │税│ 项目│ │
├────┼──────────────┼─┼──────┼─────────────┤
│校办企业│ │应│ │ │
│证书编号│ │纳│总 额 │ │
│ │ │营│ │ │
├────┼──────────────┤业├──────┼─────────────┤
│ │ │税│其中:免税 │ │
│发证机关│ │ │ 项目 │ │
├────┼──────────────┼─┼──────┼─────────────┤
│企业财务│ │营│ 总 额 │ │
│负责人签│ │业│ │ │
│章及电话│ │利│ │ │
├────┼──────────────┤润├──────┼─────────────┤
│企业法人│ │ │利润率 │ │
│代表签章│ │ │ (%) │ │
│及电话 │ │ │ │ │
└────┴──────────────┴─┴──────┴─────────────┘
注:1.表中“营业利润”不含应纳营业税。
2.表中各项财务数据为全年预计数。
附件3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
├────┼────────┼────┼───────┼────┼────────────┤
│企业地址│ │电 话│ │入库级次│ │
├────┼────────┴────┴───────┼────┼──────┬─────┤
│所属类别│1.种植业 2.养殖业 3.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是否分业│ │ │
│ │ │ 核算 │ │ │
├────┴─────────────┬───────┴────┴──────┴─────┤
│ 申请项目 │ 分业核算企业分摊办法 │
├──────────────────┼─────────────────────────┤
│ │ │
│ │ │
│ │ │
│ │ │
├──────────────────┴─────────────────────────┤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