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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1)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1)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2)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3)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4)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5)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6)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2)养殖业:
  1)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2)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 (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①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②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粒、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①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②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3)园艺植物初加工:
  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①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②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4)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5)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6)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①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②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③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7)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8)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9)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10)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11)纤维植物初加工:
  ①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②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③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12)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①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②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③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④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⑤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⑥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①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②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③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3)渔业类:
  1)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3)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项目名称: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357号);
  (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03]28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项目名称: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项目名称:乡镇企业减免税额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乡镇企业的证明材料。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乡镇企业有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项目名称: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1290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3]69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2)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3)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林业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六)项目名称: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教育部门出具的允许办职业学校批复文件复印件;
  (5)教育部门出具的职业学校是政府举办的证明;
  (6)职业学校的出资证明;
  (7)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校办企业必须是由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办企业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校办企业。
  (十七)项目名称: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0]1089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3]1444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出具的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2)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3)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4)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十八)项目名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0]1724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5)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6)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3)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项目名称:劳服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第 001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
  (4)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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